唐山市丰润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媒体,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局党办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经行政执法科室主管局长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相关执法科室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门户网站平台。使用区政府统一建立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或根据区政府要求建设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区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机关一楼大厅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利用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程序包括:
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程序如下:
(一)各执法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各相关执法科室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各执法科室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途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 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报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因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按照《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润区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丰润政办函〔2016〕80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是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建立健全档案,各主管局长要加强对分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出台相应办法后,对本办法进行调整。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