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发展和改革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电力供应检查
1、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2、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3、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
4、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5、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6、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7、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 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8、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二)电力使用检查
1、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 业査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 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2、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釆用其他方法窃电。
三、检查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