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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 2025-04-30 15:33:34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清单(2025年版).xls.xls

                                                                                          丰润区药品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清单
序号检查对象法定依据检查类型年度检查
频次上限
检查
权限
34药品零售企业(含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条、第六十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监督检查2次县级
35药品使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条、第六十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监督检查2次县级
36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条、第七十条。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三十九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十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监督检查2次县级
37化妆品经营企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三、五十条;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监督检查2次县级
38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七)项。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2次县级
3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七)项。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包括网络销售)的监督检查2次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