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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立案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17 11:40:48

行政复议立案制度

 

第一条  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

第二条  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条  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