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 接待人员要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条 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第三条 接待人员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提交材料清单》,《材料清单》由申请人填写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四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 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另行补正,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