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单位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务10万元以上的处罚;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
(一)扣留车辆或强制拖离车辆等强制措施;
(二)强制拆除等强制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
(一)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或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法制机构按照第三条规定,牵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审核范围、审核资料、审查重点,报区司法局法制科审核后公示。
第八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办法所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送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在3日内要求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在《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栏或单独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的,应当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由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执法案卷中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应将《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存入执法案卷,作为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各执法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为法制审核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可以扩大审核范围。法制机构对各执法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承办案件业务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编号:XX法审﹝ ﹞ 号
案由 | |||||
当事人 | |||||
承办案件机构及执法人员 | |||||
承办案件机构所提决定意见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 是 | 否 | ||
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是 | 否 | |||
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 是 | 否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 是 | 否 | |||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否 | |||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 否 | |||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 |||||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意见可另附纸说明。 |
法制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