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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6-30 17:48:49

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本机关及单位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单位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执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文字记录包括各种执法文书,以及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执法文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法规范的规定。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  各执法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制定本科室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标准,并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前款所称音像记录设备,包括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全过程记录中,应根据执法需要使用一种或多种音像记录设备,并尽可能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在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各执法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编制执法流程图,明确在各个执法环节进行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

第八条  各执法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执法场所、执法环节和记录方式。

第九条  各执法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或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设备,并出具结果。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作为文字记录,也可以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做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行政检查的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条  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各执法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收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当天下班前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设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储存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应在返回单位后及时将音像记录储存至专用设备保存。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信息的,应当经执法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使用。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执法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镇政府应当要求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执法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