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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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6-30 17:47:59

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结合全镇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

前款所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事前公示

第四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第六条  结合唐山市丰润区“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准确梳理执法事项的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报区司法局法制科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七条  根据《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编制并公示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对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抽查的事项,明确抽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八条  通过门户网站或公示栏等媒体公示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公示的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九条  编制并公示执法程序。执法程序采用执法流程图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条  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单位机构职能调整、人员变化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单位机构职能调整、人员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三章  事中公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应做好以下公示工作: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合法出具执法文书,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结合本单位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业务大厅等行政服务窗口主动公示以下内容:

(一)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主体、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

(二)处罚事项的事由、依据、受理机构、处罚主体、办理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

(三)其他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等。

第十五条  对以下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发布有关公告,送达通知书、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度、办理人等信息。

第四章  事后公示

第十六条  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事项名称、申请人、时限及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检查的结果一般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手段和结果。但按照“双随机”方式开展的随机抽查,按照《唐山市丰润区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案件名称、决定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或名称、主要事实、执法依据、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行为结果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决定(结果),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公示信息:

(一)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满5年的;

(二)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

(三)已经公开的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需要重新作出的。

第五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后,由单位法制机构或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上传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实现全面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法制机构负责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上传及更新。各执法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信息的收集、梳理、报送工作,以及在业务窗口、执法场所等处负责本单位执法信息的公示。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内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法制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司法局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