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商促局
执法记录仪使用的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使用行为,提供记录仪使用效果,商促局规定:
1、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2、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3、 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4、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5、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
6、商促局应当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存储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7、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8、商促局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为执法科室、人员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按照科室、执法记录仪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9、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本单位指定人员下载、存储。
10、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参与处置发生在执法现场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用执法记录仪备份保存必要的。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