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商促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依法、合理、公正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局法规科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财物涉案物品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的;
(三)做出减轻或免予处罚的;
(四)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七)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局机关负责人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的科、办(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
法规科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法规科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科室及中队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规科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法规科的局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第八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法规科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规科审核同意后,承办机构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法规科审核意见一并提交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未经法制审核或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二条 法规科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