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商促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参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及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局各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法规科负责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局将不断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审批科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审批大厅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立案呈批表填写案情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主管局长意见。
第九条 各执法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包括: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注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登记保存物品的法律依据、理由、名称、规格、数量等物品性状描述;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和行政机关印章,并有日期。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材料登记表。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4)退还物品、材料清单。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十五条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条、款、项、目及完整记载;应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以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应载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当事人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辩笔录应当有陈述和申辩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有陈述人的基本情况及与本案的关系;有陈述和申辩的内容;有陈述人及记录人的签名。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适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号)规定,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通知书要注明: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举行听证,应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具备的事项包括: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过程中的陈述、质证等详细内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有关证人签名等。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审查决定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有:案件处罚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1、案件处罚审批表。
(1)有对案件来源记载。
(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情况。
(4)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以及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6)有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意见。
(7)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及参加人签名。
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须有报批文书,包括本行政机关的意见及印章,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日期、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日期等。
3、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含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的依据)。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是否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5)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4、责令改正通知书
(1)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有违法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
(3)有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
(4)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的文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5、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
6、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目);
7、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是否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8、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签名或盖章;
11、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有备注。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执法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相关情况记入结案审查表。
依法责令改正的,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留存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代履行;
(三)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代履行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在依法催告后,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执法部门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各执法部门应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部门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条 各执法部门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