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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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9-07 16:04:03


 

 

 

 

 


 

唐山市丰润区商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精神,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根据《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润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丰润政办函〔201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商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商务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商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开区商科办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商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区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商务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 监督举报。公开区商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商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编号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商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区商局网站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

(二)政府文件。采用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示商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商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在局机关和区行政审批大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公示商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区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公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区商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唐山市丰润区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结合全区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全面、准确梳理区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运调、监管科负责编制区商务行政许可的流程图和商务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法规科负责编制区商务其他执法行为的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主管领导局审查同意,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公示;

(三)法规科负责提供商务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局办公室负责网上公示商务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商务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商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商务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商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在网上公开;(2)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商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区商局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商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区商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商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商务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区商促局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商务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商务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商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商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