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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9-07 15:59:00


 

 

 

 

 

 

 

唐山市丰润区商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精神,商局要求相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依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的通知》要求,修订完善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法制机构。按照省市关于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具体办法的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66号)及《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丰润政发〔2015〕4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

1)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