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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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6-29 15:12:04

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区教育局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与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机关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唐山市丰润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教育局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教育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和方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区教育局具体职责及内设执法科室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和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教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并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区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区教育局行风办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行政收费。收费的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数量、执行主体、执行结果等;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为补充,不断扩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区教育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息信用系统等;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区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区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机关科室负责编制本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安全法制科汇总,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办公室负责公示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实现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区教育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报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示;(3)承办机构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管理对象,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教育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区教育局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由相关科室报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进行公示,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十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教育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信息发布科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区教育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