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 | 类型 |
1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交通管制。 | 轻微免罚 |
2 | 对承运人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携带运输证明副本的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提供运输证明副本。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轻微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