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
重大交通运输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交通运输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唐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通运输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承办机构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三条 综合执法大队下设各执法科(中队)为执法承办机构。
第四条 重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五)对公民处以1万元(含本数)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
(六)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承办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正式作出案件调查报告前,认为该执法决定属于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范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或审查结束,《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进行完毕后,向法制机构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原则上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调查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法制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执法承办机构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交通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执法承办机构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因情况复杂法制机构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法制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需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
(二)法制机构需要会同执法承办机构调查取证的;
(三)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四)需要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专家论证或评审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计算在审核期限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经审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法制机构的审核时间,法制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审核期限从重新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补充调查时间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补充调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交通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出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承办人签字后交执法承办机构。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研究采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送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大队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由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大队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大队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各一份备存。承办机构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决定文书报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重大交通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唐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交通运输部对以上审核办法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编号:丰交法审﹝ ﹞ 号
案由 | |||||
当事人 | |||||
承办案件机构及执法人员 | |||||
执法承办机构 所提决定意见 | |||||
法制机构 法制审核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 是 | 否 |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 否 | |||
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 是 | 否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 是 | 否 | |||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否 | |||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 否 | |||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 |||||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意见可另附纸说明。 |
法制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2021年)
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法制审核内容 |
1 | 行政 处罚 | 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务10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处罚裁量权标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2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处罚裁量权标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
3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处罚裁量权标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