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9-08 09:01:28

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唐山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综合执法大队所属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过程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严密、可追溯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记录方式。

第五条  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明确专门管理人员和分管负责同志,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  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并保障使用。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规范用语使用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文书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十一  音像记录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人员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做到全程无间断记录。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大队内设各执法科(中队)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执法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完整、准确,加盖我局公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六条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以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电话录音、视频监控等录音录像设备实时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的形式,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九条  综合执法大队内设各执法科(中队)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等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综合执法大队内设各执法科(中队)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以及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情况;

(二)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三)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释法的情况;

(八)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综合执法大队的视音频信息采集站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  音像记录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加强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制度和流程,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在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音像记录设备,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由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六章  归档与使用

二十六 综合执法大队内设各执法科(中队)对拟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有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的标注,并有拍摄内容的简要说明。

 综合执法大队内设各执法科(中队)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其以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案卷,一卷一光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形成的书面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由执法科(中队)自行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综合执法大队根据行政执法的风险情况,按以下要求确定各类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中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行政许可案件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4年;行政检查类的音像资料,一般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九条  综合执法大队各执法科(中队)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未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十二 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应当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综合执法大队内设各执法科(中队)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综合执法大队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  综合执法大队内设各执法科(中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擅自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唐山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丰润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音像资料存储登记表

                                   执法科(中队)名称(章):

序号

案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承办人姓名

记录时间

存储经办人

存储时间

备注

























































































 

丰润区交通运输局

其他执法活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除外)音像资料存储登记表

                     执法科(中队)名称(章):

序号

执法对象

承办人姓名

记录时间

存储时间

存储经办人

备注
































































 

 

 

丰润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活动音像资料调阅登记表

                                   执法科(中队)名称(章):

序号

调阅人

调阅内容

调阅时间

调阅人所在部门(单位)

备注

队其他队(室)

局、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