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综合执法大队各执法科(中队)查处的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重大案件,是指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
会议由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承办机构负责人主持,大队分管负责人、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和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移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单位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参加。
第五条 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大队执法承办机构(各执法科<中队>)提出并组织。
第六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大队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集体讨论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执法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
(三)案件移交负责人或邀请的法制顾问、相关专家发表意见;
(四)集体讨论;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对重大执法案件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八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
第九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制作《交通运输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记录中应载明:
(一)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与会者;
(二)当事人全称;
(三)案情简介;
(四)每位与会人员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五)经讨论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六)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条 集体讨论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记录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定案决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以集体讨论的名义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由执法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未经集体讨论而擅自作出处理,造成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号:
案件名称:
讨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主持人: 汇报人: 记录人: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案件简介:
讨论记录:
结论性意见:
出席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