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润欢罚决〔2025〕2号
李某:男,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对你(单位)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你于2025年2月19日18时10分在欢喜庄乡口头庄村南水库地自家地块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润欢罚告〔2025〕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2025年2月20日你放弃陈述和申辩,自愿接受处罚。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和《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194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机关党政综合办公室(财政所)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90006号
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