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强制流程图

发布时间: 2021-03-17 11:40:48

行政强制流程图

 

 

违法行为

依据职权检查,或通过检举、控告、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

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立  圆角矩形:   

认定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填写《立案登记表》。





 



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圆角矩形:  查、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

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承办人

写出调查报告。

圆角矩形:    


                            决    定

书面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集体

研究决定。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送  达 和 执 行

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排污者的

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

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

过程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解  除

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

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担。扣押物无法返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

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