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省内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须知
1、出入境审批大厅领取带有条码的《信息采集申请单》并填写完整;
2、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原件),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领中的,应当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
3、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护照(含护照变更)的,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
5、现役军人申请护照(含护照变更),还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
6、对于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须提交原普通护照;
7、对于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须提交损毁护照及损毁说明或者遗失、被盗情况说明或证明;
8、对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的,须提交《信息采集申请单》原普通护照(补发的提交损毁护照及损毁说明或者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9、对于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等特殊事由的,可申请加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