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需提供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场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需提供);
(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8)场所使用建筑的每层平面图(标明每层大概布置情况、方位、长度、单独房间建筑面积、出口、楼梯)及场所方位图(标明建筑方位及周边情况)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租赁协议复印件
(11)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