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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

发布时间: 2021-09-14 14:48:16

唐山市丰润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
    (共10项)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6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四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7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经济普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8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9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3个月同法定时限

10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3个月同法定时限

联系人:卢志军                                                                                     联系电话:5166952  1358250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