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润丰罚决〔2025〕1号
当事人:钱国利 身份证号:130221196308105917
地址: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宋李庄村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对你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5年1月22日在宋李庄村村东南院外露天焚烧杂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现场照片1张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事实状态;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被处罚主体资格;3、询问笔录,证明钱国利露天焚烧杂草违法行为属实。
钱国利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度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①对环境影响程度(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占30%;②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占5%;③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占0%;④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占15%,四项合计百分值为50%,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2090008号
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