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 | |||||||||||||||
填报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 |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1130200760304955H1001 | 对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矿山水泥安全监督管理科、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冶金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26日予以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无 | ||||||
11130200760304955H1002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矿山水泥安全监督管理科、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冶金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 无 | |||||||||
11130200760304955H1003 |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矿山水泥安全监督管理科、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冶金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
11130200760304955H10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矿山水泥安全监督管理科、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冶金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
11130200760304955H10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矿山水泥安全监督管理科、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冶金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 ||||||||||
11130200760304955H1006 | 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矿山水泥安全监督管理科、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冶金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