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6-30 11:14:38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唐山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局各相关科室、队、所、办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主体:局各内设科室、队、所、办执法职责、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及执法计划;

(三)执法权限:权力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相关制度文件以及各类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监督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危化监管科、综合协调与道口办应当制作重大危险源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服务指南,在办公场所公示需备案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实施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相关科(室)、队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公开:

(一)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备案对象名称、类别、项目、备案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对象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对象名称、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决定: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对象名称、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以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作为行政执法事项公开的主要载体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根据公示信息的内容,通过信息简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各相关科(室)按照下列要求开展事前公示工作

(一)地震核法规培训科: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公开;负责综合性、整体性法律法规等执法文件的整理,报主管领导审核并经局长审定后公开;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队: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市场执法监管事项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公示;

(三)危化监管科、综合协调与道口办:负责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流程图及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备案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公示;

(四)办公室:负责执法公开专栏的设置和开通,并将上述相关公示内容通过网站对外发布,进行公示;牵头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等内容的公示。

第十二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公示信息形成科(室)提出更新内容交法制科审核后,报办公室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结果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填写相应信息公示表,报办公室分别在网站执法公开专栏公示平台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填写信息公示表(见附件12),报办公室在网站执法公开专栏公开。

第十五条 各有关科室按照《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将相关信息报办公室在网站执法公开专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更新相关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监督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公开、选择性公示公开、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9514日起施行。


附件1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
科室

案件
来源

检查
时间

查出的问题

处理措施及

文书

复查情况及文书

复查

时间

备注














































 

附件2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信息公示表

被强制单位名称

实施

科室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强制措施及文书

强制时间

处理结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