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印发“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8 08:55:24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队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

                  2021520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法报区保密局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国家应急管理部门户网站和丰润区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行政执法公示除页码过多不便直接显示的公示内容之外,所公示内容均直接展示全文

第三章  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机关及时修订并公示以下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个办法,执法流程图、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文书样本、法制审核流程图四类文本,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音像记录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五个清单。

及时公示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等配套制度。

  第  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业务科室等内容。

第十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机关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十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年7月5日和1月20日前向区司法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职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第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地震和法规培训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证据保全情况;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听证、论证情况;

  (十)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十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本机关执法文书采用国家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十  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  内部审批文书应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  听证文书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  送达文书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  进行音像记录时,应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涉嫌违法的行为过程或现场状态;

(四)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不得擅自损毁、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监督与保障

  第  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照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行为。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  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地震和法规培训科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先送负责法制审核科室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  执法业务科室在送法制审核科室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  法制审核科室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法制审核科室自收到执法业务科室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审核科室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  执法业务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科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  执法业务科室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科室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